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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第 36 條
本業務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由主管機關視頻率資源及業務種類指配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業務之種類及頻率使用效率,限制或調
整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道數及頻寬:
一、與既有合法使用之頻率產生干擾須調整者。
二、頻率閒置達一年以上者。 
三、其他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須調整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