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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第 4 條
本業務開放經營之業務項目及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
    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二、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提供國內
    陸地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務。
三、行動數據通信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提供國內陸地
    無線電數據通信服務之業務。
四、無線電叫人業務:指經營者設置無線電叫人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
    電叫人服務之業務。
五、行動電話業務:指經營者設置行動電話系統,提供國內陸地無線電通
    信服務之業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