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下列規定: 一、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30dBμV/m 。 二、行動數據通信業務:30dBμV/m 。 三、無線電叫人業務:23dBμV/m 。 四、行動電話業務:47dBμV/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