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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第 7 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頻段分為五○○兆赫及八○○兆赫兩種,各
頻段使用頻率如下:
一、五○○兆赫頻段:五一○‧四八七五至五一二‧九七五○兆赫及五二
    六‧九八七五至五二九‧四七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
    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號及頻道群組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二、八○○兆赫頻段:八一二兆赫至八一三‧五兆赫及八五七兆赫至八五
    八‧五兆赫。頻道間隔分為一二‧五千赫及二十五千赫兩種,頻道編
    號、頻道群組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一。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開放經營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四、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