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 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核定之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十日通知使用者 。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經營者暫停營業期間屆滿未復業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 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