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5:51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2 日
第 12 條
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
,由本會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
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
三、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審驗之器材於核發審驗合格證明時發還,其餘文件由本會留存。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