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7:22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2 日
第 19 條
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或提供審
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或圖片。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或提供者,本會得通知限期改正、暫行停止公開陳列或
販賣。經改正後,始得公開陳列或販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