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0:08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2 日
第 20 條
審驗證明遺失、毀損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原驗證機關(構)
申請補發或換發。
審驗證明登載事項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換
發:
一、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二、申請者變更名稱或地址。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
    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器材委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及器
    材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二、前項第二款者:換(補)發申請書、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
    證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項第三款者:換(補)發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主管
    機關同意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