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01:27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2 日
第 6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
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
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
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
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