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0:38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12 日
第 8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
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
證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器材樣品: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器材樣品檢驗報告。
五、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
    ),其廠牌、型號須清晰可辨讀。
六、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
    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八、光碟片,包含申請書及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申請書及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
文件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