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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6 日
第 14 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
,不得使用或變更。
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
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