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1:51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6 日
第 15 條
電臺作連續發射試驗時,應於開始與結束時各發送核定之呼號至少一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