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7:31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6 日
第 7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設置處所。
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
五、發射及接收頻率。
六、發射頻寬。
七、發射功率。
八、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