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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12-1 條
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