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