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10:53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15 條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三、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
    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五、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
    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六、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七、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暫停或終止其營業、或變更
    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時,對既有用戶號碼之處理方式及其權益
    之保護措施。
八、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
    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較
    。
九、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明確揭露其所提供以利用外國
    E.164 用戶號碼之所屬國所賦予該號碼用戶之權利。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
經營者與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應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且不得違反電信法
令。如有違反,致損害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或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經營者與其用戶訂
立之服務契約,應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