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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17 條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
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
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