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3 07:07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22 條
構成公司內部間通信之通信鏈路,其發信端與受信端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
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
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
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