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2 16:24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27-1 條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
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用戶資料,如有使用者
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