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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28 條
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取得及使用電信號碼。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
務經營者取得,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規定
支付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電信號碼使用費。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終止營業時,
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
碼事宜。
申請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終止營業或停止使用獲轉分配用戶號
  碼時,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碼事宜。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將所獲轉分配之用戶號碼數字告
  知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並將必要連線資
  訊告知各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發信網路經營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