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09:52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8 日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
,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其所裝置
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