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20:27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第 18 條
建築物內部自用電信機械設備,如用戶專用交換機等,應另依實際需求預
留空間及管線,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得
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