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4:58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第 19 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
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
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