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9:46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1 日
第 7 條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
,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
人維護。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