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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8 日
第 14 條
電信業、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為新臺幣一千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三千元;換發及補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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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