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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8 日
第 5 條
電信業、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
件一),並備應具之文件,變更登記時,亦同。
前項申請案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時,應限期通知其補
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