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6:31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8 日
第 6 條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條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外,
本會不得拒絕: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為執行職務所必需者。
三、可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