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5:43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8 日
第 9 條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
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