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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14 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
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
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
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書及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