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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15 條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
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
次為限,逾期籌設同意書失其效力,且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