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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17 條
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應包括衛星通信網路架構圖、衛星通信網
    路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
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
    求之說明資料。
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
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八)。
前項之指配頻率,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申請人得於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
再行提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