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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23 條
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
二、籌設同意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