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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26 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
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