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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28 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
經營者對其衛星通信網路應做適當之操作及維護,使各項設備運作符合有
關技術規範之規定;其有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