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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32 條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
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
者或其使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路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
築物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