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 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 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 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