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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38 條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
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
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
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