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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40 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
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
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