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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第 44 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
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
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