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2:07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8.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五。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負責,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