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2:07
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8.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送交之證件、資料經審驗符合規定者,發給審定證明如附表五。 註: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負責,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 檢測項目之保證。
相關圖表:
附表五基地臺射頻設備審定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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