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5:49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及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9.審定證明之註銷:
 (1)送審設備之專利權問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糾紛,經法院判決
      申請人敗訴時,本局應即註銷其審定證明。
 (2)申請人公司結束營業時,本會註銷其審定證明。
 (3)審驗通過之設備銷售時,其設備之廠牌型號應與當初送審之設備完
      全相同,否則註銷其審定證明。
 (4)本會對審驗通過之設備保有抽驗複查權利,如抽驗不合格經本會通
      知後三個月內為改善,本會得註銷其審定證明。
 (5)已出售設備之審定證明不因第一款至第三款註銷審定證明而喪失效
      力。
 (6)經本會註銷審定證明者,自註銷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同一廠牌型
      號設備之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