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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十、獎懲辦法
(一)評鑑結果之等級及受獎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後,交由本會核定並
      公開頒獎表揚之。
(二)未參與評鑑或評鑑結果未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依電信法、有線廣
      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