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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三、評鑑對象
(一)廣播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廣播執照者。
(二)電視無線電臺: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視執照者。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領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營運許可證者。
(四)固定型地球電臺:領有本會核發之地球電臺執照者。
    上述電臺設有分臺或轉播站者,由本會公開抽選其一列為評鑑對象。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