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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五、評鑑方式
    評鑑得每二年舉行一次,廣播及電視無線電臺採業者自願參加方式,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固定型地球電臺業者均須參與評鑑,其評鑑方式
    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初評︰各業者依下列評鑑表先自行評鑑,並於評鑑前一年之十二月
      底前將自評表送本會技術管理處,經該處初審後送請評鑑小組辦理
      複評。
      1.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1-1
        )。
      2.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1-1
        )。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2
        -1)。
      4.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自評表(附件 3-1)
        。
(二)複評︰由評鑑小組依下列評鑑表進行現場複評。
      1.廣播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1-2
        )。
      2.電視無線電臺:廣播/電視無線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1-2
        )。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2
        -2)。
      4.固定型地球電臺:固定型地球電臺工程評鑑複評表(附件 3-2)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