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5:12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工程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九、評鑑小組之組成及任期
    評鑑小組置總召集人一人、分組召集人三人及評鑑委員若干人,每次
    評鑑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各相關廣電協(學)會賢達人士及本會
    人員組成。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內無法擔任評鑑工作者,由本會聘請
    他人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