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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3.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者須檢附相關申請表格及資料,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技術審驗。
3.1 申請行動電話一般基地臺技術審驗時,應檢附「行動電話無線電一般
    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自
    評報告書包括基本資料、一般審驗自評項目及技術審驗自評項目,申
    請者應依下列規定數量分別檢附之:
3.1.1 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者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中之內
      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3.1.2 技術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者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技術審驗自評項目。但經
      本會核准時,本會得依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作業須知第
      4.3.1 節或第 4.3.2  節之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抽樣檢驗(以下簡
      稱抽驗)數量。
3.2 申請行動電話微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技術審驗時,應依所報驗基地臺
    數量全數檢送「行動電話無線電微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審驗項目紀錄
    表/自評報告書」。
3.3 審驗原則
    本會以申請者所報驗之基地臺總數量,為檢驗數量。但經本會核准時
    ,本會得依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作業須知第 4.3.1  節或
    第 4.3.2  節之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抽驗數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