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09:37

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8.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
  前項基地臺之審驗,如判定不合格者,須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