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9:28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第 12 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
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