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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第 21 條
同一申請人同一次輸入不同廠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申請進口許
可證所檢具之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有效期間不同者,應分別申請進
口許可證。
輸入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合併申請進口許可證
,不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