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9:00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第 22 條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
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
證或專案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
進口許可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