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3:14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
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
檢討。但經測試、評估無電波干擾之虞者,解除管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