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7:04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第 9 條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
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